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 来源: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发布日期:2021-0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145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已经202092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111日起施行 

                                                                                                                   唐一军 

                                                                                                                 20201020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 

  (202010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公布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公证工作便民利民提高公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央有关公证工作改革精神和决策部署司法部决定对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在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二十条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在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录入办证信息加强公证办理流程管理方便当事人查询。”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查自然人身份应当采取使用身份识别核验设备等方式并记录附卷。”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应当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释明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建议解答当事人疑问发现有重大复杂情形的应当由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将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三项第五项:“(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并对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查询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出具公证书的应当于出具当日录入办理信息。” 

  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对履约情况进行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债务人履约公证机构核实当事人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承办公证员应当制作工作记录附卷。” 

  十一将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或者出具补正公证书的应当于撤销决定作出或补正公证书出具当日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并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 

  十二在第七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证机构采取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适用本规则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111日起施行 

  公证程序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065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 202010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 

    

  第九条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第十二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馆公证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三条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的日期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申请公证的文书 

  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在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录入办证信息加强公证办理流程管理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审查自然人身份应当采取使用身份识别核验设备等方式并记录附卷 

  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应当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释明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建议解答当事人疑问发现有重大复杂情形的应当由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第三十条 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 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审批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 

  第四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公证书编号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公证证词 

  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四条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五条 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第四十六条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四十七条 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七章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四十八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四十九条 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第五十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第八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并对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 

  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查询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出具公证书的应当于出具当日录入办理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对履约情况进行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债务人履约公证机构核实当事人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承办公证员应当制作工作记录附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第五十六条 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 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第五十九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者实物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 

  第六十条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普通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途及其证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期永久三种 

  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公证案卷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 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或出具补正公证书的应当于撤销决定作出或补正公证书出具当日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并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 

  第六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 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办理程序有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九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第十一章    

    

  第七十条 有关办证规则对不同的公证事项的办证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证机构采取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适用本规则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受理的提存登记保管等事务依照有关专门规定办理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七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有违反公证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67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6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同时废止